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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 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年。
第五十五条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节 佣 金
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 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卖或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拍卖人拍卖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状况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竞买人和委托人均须仔细阅读,并对自己执行规定之行为负责;在本规定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项,由拍卖人依据本规则之原则予以解释和处理。对有争议之法律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

第一部分 关于竞买人与买受人的主要条款
一、竞买人及买受人
(一)竞买人是指在拍卖人处登记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三)竞买人应妥善保管在拍卖人处登记的号牌,他人持有竞买人号牌参与竞买的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法律责任。
(四)竞买人应在拍卖之前凭本人身份证、护照或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及签署登记表,并领取竞买号牌。竞买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之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填写及签署登记表,并领取竞买号牌。
(五)竞买人应在登记领取竞买号牌前向拍卖人支付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按本次拍卖会图录中的《竞买须知》所确定的数额交纳,但拍卖人与竞买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拍卖结束后,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标的且对本公司无任何欠款,则该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十二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成为买受人的,则应在拍卖成交后的七日内付清购买价款,领取拍卖标的,原付之保证金予以抵扣。七日内仍未付清购买价款者,即视为违约,拍卖人有权没收竞买保证金并追究该违约者的一切责任。
(六)竞买人进入拍卖现场即表示遵守和认可本拍卖规则和拍卖人的其他规定。
(七)竞买人举牌表示其认可拍卖人的加价幅度,除拍卖人的拍卖师现场有权调节加价幅度以外,任何人无权以低于加价幅度应价。
(八)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行为负责,一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即成交。最高出价人不得反悔并应当场签定成交确认书,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委托竞买
(一)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无法亲自出席,可委托拍卖人代为竞买。拍卖人对竞买未成功或代理竞买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错误、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买等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两人以上以相同委托价竞买,则以最先与拍卖人办理委托竞买者为买受人。
(二)委托拍卖人竞买的,委托人最迟应在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内向拍卖人出具有效的委托竞买授权书,并支付竞买保证金,拍卖成交后应在七日内付清余款。
(三)竞买人可委托他人进行竞买,受托人的竞买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如他人持竞买人登记的号牌参与竞买的,不论是否经过号牌持有人同意,因该竞买行为所发生的后果由《竞买人登记表》登记的竞买人承担责任。
(四)竞买人委托拍卖人及他人代为竞买的,自委托开始之时,本规则对委托人具有约束力,接受委托的拍卖人工作人员及其他受托人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名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三、对图录的说明
(一)拍卖人印制的图录及说明书不作为正式出版物,仅作为拍卖预告,但本拍卖规则对参与拍卖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二)拍卖人在拍卖图录或其他形式上对任何拍卖标的有关作者、来历、日期、年代、尺寸、质材、装裱、归属、真实性、出处、保存情况、估计售价或艺术价值所作的介绍,不表明拍卖人所作的担保,仅作为意见供竞买人参考。
(三)图录的摄片和印刷色调、层次等与原物有误差的,应以原物为准。
(四)拍卖人印制的图录,如未对拍卖标的提供有关资料,并非表明某拍卖标的无瑕疵;已指出的某特定瑕疵,也并非表明其再无其他瑕疵。
(五)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真伪及质量不承担担保责任。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包括聘请专家)查验拟竞买拍卖标的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及质量。一旦参加竞买,即视为已行使上述权力并认可该拍卖标的之现状(包括瑕疵),对自己竞买某一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货或拒付拍卖款及佣金和其他费用,否则拍卖人将按本规则对其追究违约责任。

四、拍卖会设备
拍卖人现场使用货币兑换器提供的汇率,仅为竞买人提供参考;如与国家规定汇率有出入,拍卖人概不负责。

五、佣金
买受人竞得拍卖标的后应向拍卖人支付落槌价的15%的佣金,如买受人不支付该佣金的,拍卖人除有权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有权拒绝买受人领取拍卖标的。

六、付款及领取拍卖标的
(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付款并领取拍卖标的,最迟应在拍卖成交后的七日内付清购买价款并至拍卖人处领取拍卖标的。
(二)买受人支付拍卖款的币种为人民币,异类货币按付款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进行结算。
(三)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及佣金后,方可获得拍卖标的之所有权;买受人在尚未全额付清拍卖款及佣金前,不得领取拍卖标的。
(四)如因买受人原因,未在拍卖成交后七日内领取其所购买的拍卖标的的,该拍卖标的的搬运、仓储等费用、后果由买受人承担,拍卖人不承担责任。
(五)拍卖人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及运输方式,买受人一经同意即作为自愿委托,因包装或运输所造成的一切过失与拍卖人无任何关系。

七、拍卖标的出售后之责任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即对其已成交的拍卖标的负全责;即便该拍卖标的仍由拍卖人或代理人保管,保管期间非因拍卖人故意行为而致拍卖标的损失或损坏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八、逾期付款或不领取拍卖标的的处理
如买受人不付款,或未付清拍卖款,或不领取拍卖标的的,拍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无须通知买受人而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向拍卖人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买受人支付拍卖款及佣金、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并支付因违约给拍卖人及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一、二、再审及执行程序的代理费(每个程序在诉讼标的或申请执行标的的7%以内)、诉讼保全担保费。
(二)不向买受人交付在拍卖人处的任一期拍卖标的,并有权按拍卖标的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收取保管费。
(三)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公开点名谴责违约者及其违约行为。
(四)拍卖人再行拍卖或出售该拍卖标的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前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或出售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再行拍卖的价款高于原拍卖价款的,高出部分归拍卖人或委托人,但原买受人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拍卖人自拍卖成交后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日息万分之五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如买受人拖延支付拍卖款的,已经支付的款项应在扣除其因迟延支付发生的利息、保管费及拍卖人的其他损失后再作为拍卖款进行结算。
(六)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买受人还应按照未付款的30%向拍卖人支付违约金。
(七)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拍得多件拍卖标的的,若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标的的价款,全部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买受人在未付清全部拍卖款前无权领取任一拍品。
(八)拍卖成交后七日内,如买受人未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价款,委托人要求取回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人经审核同意委托人取回的,拍卖人与买受人的拍卖合同解除,但拍卖人仍有权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九)拍卖成交后,如买受人未向拍卖人付清全部价款的,拍卖人有权委托他人向买受人催要全部或部分欠款。

九、担保声明
根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拍卖人声明:任何人或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所作的内容介绍及评价(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仅属参考意见,并未表示任何担保,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质量不承担担保责任,竞买人(包括委托竞买人)应亲自查看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参与拍卖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 关于委托人的主要条款

一、委托人及保证
(一)委托人如无特殊说明,拍卖人将委托人视作合法财产之所有权人;如系共有财产,委托人未说明,也表明已经征得共有人同意,视其为共有人之代表。
(二)委托人将物品委托给拍卖人拍卖时必须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送拍物品的有关证明,并就委托拍卖的物品来源、内容向拍卖人说明,并与拍卖人签署委托协议。
(三)委托人必须对委托拍卖的物品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对因展览、宣传、发表和拍卖等引起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此造成拍卖人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的,委托人应予赔偿。
(四)为便于考订,委托人应就其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送拍物品的来源及瑕疵向拍卖人指明或提示。
(五)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拍卖的拍卖标的,也不得委托或聘请他人代为竞买。

二、就委托人委托拍卖的标的,拍卖人对以下事项处理拥有完全决定权:
(一)拟拍卖的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拍卖人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
(二)在图录内以及新闻媒体中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说明和评介。
(三)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解除委托拍卖协议(撤回拍卖标的),以及与委托人协商修订保留价。

三、保留价
(一)所有拍卖标的均设保留价,委托人有权就保留价数额与拍卖人书面约定。保留价数额一经双方同意后如需更改,须经拍卖人同意。
(二)拍卖人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委托人送拍的拍卖标的,但拍卖人在保证委托人所得的实际收入不少于按保留价拍出时应得收益的情况下,可以低于保留价对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四、委托拍卖

委托拍卖指委托人与拍卖人协商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按成交价支付给拍卖人一定比率的拍卖费用和佣金后,拍卖收益归委托人的交易方式。

五、佣金及其他费用
(一)除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所付的佣金在成交时按成交价的10% 计付,未成交的,拍卖人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保险(管)费为成交价的1%;印制图录费详见拍卖人收费标准。
(三)委托人如不支付前款规定的佣金和费用,拍卖人可从拍卖标的的价款中提取。
(四)委托人认可拍卖人按约定向买受人收取的各项合理费用。

六、保险
(一)除委托人另有提示外,自委托人与拍卖人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起,至买受人付清拍卖标的购买价款之日或拍卖日之后的三十五日内,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负有代为投保或保管的权利。
(二)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成交价1%的保险(管)费;未成交的则按保留价1%付款。
(三)如委托人书面要求拍卖人无须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和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拍卖人无关。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费用支出,由委托人负担。
(四)因蛀虫、天气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造成拍卖标的原件损失,拍卖人不负责任。如因其他原因发生拍卖标的损坏及赔偿,则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在保险索赔胜诉的情况下,将赔偿款扣除应付给拍卖人的费用(佣金除外)后,余款交付给委托人。

七、拍卖收益支付
(一)如买受人已向拍卖人付清拍卖标的的全部价款,并且未与拍卖人发生任何纠纷的,拍卖人自拍卖成交后的三十五日起,扣除委托合同或本规则的各项费用后,将其余收益支付给委托人。
(二)如买受人超出拍卖成交后三十五日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价款的,拍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拍卖价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拍卖价款按本规则规定支付给委托人。
(三)拍卖人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收益的货币为人民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委托人因拍卖所得应缴纳的相应税款由拍卖人依法代扣、代缴。

八、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之收费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向拍卖人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且经拍卖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撤回其对拍卖标的的拍卖,若拍卖人刊载该拍卖标的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付印或出版,委托人需向拍卖人交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30% 的费用,如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则需向拍卖人交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20% 的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委托人本人自行承担,与拍卖人无关。

九、未能成交之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或成交后因某种原因,致使买受人与拍卖人解除拍卖合同的,委托人须在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费用自理。超过三十日未取回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人有权公开拍卖该拍卖标的,且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应付的各项费用。发生意外风险及其他事故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拍卖人协助退寄其未成交的拍卖标的,退寄之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委托人特别要求并承担保险费外,拍卖人对退寄的未成交拍卖标的不向保险公司投保。

第三部分 拍卖人其他职责

一、拍卖人应为送、拍双方提供服务,但对委托人或竞买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概不负责。
二、有权拒绝拍卖师落槌后的竞买价、有权决定提高竞买价、有权撤销拍卖标的的拍卖,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
三、有权对拍卖标的用展览、拍卖、文告、图录以及其他形式予以发表。
四、提请竞买人注意拍卖标的的瑕疵,尤其是艺术品瑕疵的特殊性,要求其本人查验原物,并自愿决定竞买行为。
五、有权与委托人共同决定保留价,有权决定拍卖时计价的货币币种、拍卖方式、加价幅度。
六、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法律和拍卖人的交易规则维护双方及拍卖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七、根据委托人与拍卖人的约定,委托人承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承担法律责任。任何其他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提出异议的,拍卖人不予受理,但在拍卖前拍卖人接到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及通知的,拍卖人有权中止拍卖。

第四部分  有关词语之含义及其他:

本拍卖规则及图录内的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一、“本公司”、“拍卖人”指西泠印社拍卖有限公司。
二、“各项费用”指拍卖人对保险、图录刊登等收取的费用。
三、“贋品”指拍卖标的经刻意制造,其作者、来历、日期、年代、时期、文化或来源各方面资料均系伪造,与目录内之说明不相符。
四、“拍卖标的”指委托人委托拍卖人在拍卖会上进行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五、“保留价”指拍卖人与委托人对委托拍卖标的共同商定并在约定基础上成交结算的最低基准价格。
六、“估价”指图录上由拍卖人对每件拍卖标的明示的估计价格。可作调整。
七、“成交价”指拍卖师对某件拍卖标的的最终落槌价格。
八、“佣金”指拍卖人按一定比率向委托人和买受人收取的费用。
九、“拍卖利益”指拍卖人在成交价的基础上扣除按一定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给拍卖人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
十、“拍卖成交日”指在拍卖人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十一、“通知”指书面、电子方式、实时通讯方式的告知。
十二、“印鉴”指拍卖标的(中国字画)上的印章经本公司专家鉴定释文后,印制在拍卖人图录上的文字说明。该说明文字仅供竞买人参考。
十三、“设色”指该件拍卖标的(中国字画)系彩色。
十四、“瑕疵(含缺陷)”指艺术品的真伪和某些细小缺点。拍卖人认为任何艺术品或因天然、或因制作、或因保存均可能造成的瑕疵;因此拍卖人提示竞买人查验拍卖标的是否有明显的或隐性的瑕疵。中国传统认为“瑕不掩瑜”,因此艺术品的“瑕疵”是否影响竞买,应由竞买人决定。
十五、“合同履行地”为拍卖人住所地。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在拍卖人处登记的联系方式或身份信息,视为拍卖人与其联系的信息,拍卖人或代理人及司法机关按此联系方式和信息向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发出通知及其他法律文书,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如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上述联系方式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书面通知拍卖人,否则视为未变更。

*本《拍卖规则》有中、英文两种文本,两文本如有相异之处,以中文为准。
*本《拍卖规则》如遇图录中的拍卖规则不一致的,以本拍卖规则为准,对拍卖规则的解释由拍卖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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